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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债务风险比较高 借贷中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2022年5月1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哪些类型的债务风险比较高

一、哪些类型的债务风险比较高

1、转移办公地点的公司的欠债人;

2、证照不齐全的公司的欠债人;

3、频繁招人换人的公司的欠债人;

4、官司不断的公司的欠债人;

5、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公司的欠债人;

6、租赁合同到期的公司的欠债人;

7、公司构架复杂的公司的欠债人;

8、有无良法律顾问的公司的欠债人;

9、没有不动产资产的公司的欠债人;

10、拖欠时间满两年以上的债务;

11、被法院查封财产的公司的欠债人;

12、经常做被告的公司的欠债人;

13、承诺还债永不兑现的公司的欠债人;

14、承诺还债但无措施的公司的欠债人;

15、承诺还债但措施虚假的公司的欠债人。

二、借贷中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给付借款时生效的,若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给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2、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性质。一般意义上的收条仅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特定数额款项的事实,而对于收到的特定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的事实,收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一般要证明一个完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需要借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也需要收条来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但在借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使用借条和收条时比较混乱,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条和收条,有的借条包含了收条的内容,有的收条包含了借条的内容。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拿着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借条来主张返还借款,最终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双方采用借条等简便形式来证明借贷关系时,签订借条的同时,交付借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签订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在自然人的借贷中,在只写收条或借条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借条还是收条的名称,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企业之间借贷以及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对外发放贷款,一般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国家依法收缴。

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复利及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若约定的复利未超过国家限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对于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则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充分利用各种担保方式,为借款债权设定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主债权设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在设定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不同保证方式法律规定生效要件和担保力度、实现方式的不同,以便为自己的债权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当债务演变成为难以追回的情况时,建议债权人要能够第一时间用法律来解决,只有懂得用法律才能够给自己更好的帮助。债务风险比较高的类型该怎么样应对或是如何解决这类债务风险的问题时,可以找律师看看怎么做。

借贷中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借贷中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无论对于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中难免会有考虑不周之处,所以最好请专业律师把控风险,即便有了纠纷,产生诉讼,也更容易占据有利地位。如下所述:

出借人如何防范借贷风险

1、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3、向已婚人士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

借款人如何防范借贷风险

1、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风险中。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2、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

3、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

4、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债务风险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无论对于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中难免会有考虑不周之处,所以最好请专业律师把控风险,即便有了纠纷,产生诉讼,也更容易占据有利地位。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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