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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有保证权利过期不怕被驳回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
2022年4月1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借款有保证权利过期不怕被驳回

  核心内容:债权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问题和一个关于债权保护的问题,如果因为没有保障,而债权消失,那么便将是一种损失。有保证的存在,是否就能够避免呢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有保证人保证的债权,本应有保障,但是债权到期一味地寻找债务人,过了六个月保证期后,才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过保证期间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13日郑某为原告孔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记载:;今有本人因急用钱借孔某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金10000元,发生法律纠纷时原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借款人:郑某。保证人:刘某。;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郑某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次寻找,仍然没有找到。直到2013年6月,原告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本案的保证。


  在诉讼中,原告称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被告刘某主张过权利,但没有相关证据,而被告予以否认,认为保证期间已过,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孔某与案外人郑某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某为负有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保证。但担保法也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做了明确规定,即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计算至2012年2月30日。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在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被告履行担保,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被告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

  在现今这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是否债务还是难以要回呢,连带又是什么呢连带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接下来将由为您整理有关连带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等一个个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一、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一份,约定借款人张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3.07‰;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偿还上述借款。2012年7月26日,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2014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因与债务人达成谅解,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2015年7月30日,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保证。


  二、案件观点: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规定,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连带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应否免除保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认为,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三年即为超过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事实上,这种理解断章取义,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保证人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最后,本案中,债权人在连带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形,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从第一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虽已超过三年,但因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非可以机械错误理解为不可能中断,故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人依法不能免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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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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