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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欠钱没证据起诉有用吗
2023年9月9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的举证分配

一般认为,对于不当得利举证应由被告负担

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这种属于提供证据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更谈不上举证证明。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的分配决定胜负。

本案证明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晚于诉讼法,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证明分配的条文极少。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中进行了规定,但均没有对举证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在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只对特殊侵权、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作出了一般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分配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对于不当得利举证应由被告负担,因为,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据。笔者认为,这种分配方法,看似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不当,并且在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如,原告提供被告收到过汇款的证据,因被告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在收款前存在借贷关系,在原告提起被告不当得利诉讼时,被告必然败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举证分配问题,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指导。在未明确前,应当以证明分配的通说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由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而设置的,故在法律援引上,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分配可参照适用该规定的第五条。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应该能够清晰的认识到不当得利的举证的重要性,已经如何来进行有效举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可以更加清楚明白不当得利的举证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欠钱没证据起诉有用吗

一、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借贷关系没有欠条,并不妨碍起诉;

起诉要符合相关条件,与有无欠条无关;

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问。这些是法庭开庭审理时需要查明的事实,这关系到能否胜诉,但与能否起诉无关。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二、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诉讼费的缴纳

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其他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借款协议或借据;

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付款付息凭证。

欠条作为证据存在,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主要当事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使没有欠条也是能够起诉的,只不过可能获胜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需要用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力。要是你在这方面需要律师来帮助你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来源: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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