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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债权资产包括哪几类 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
2023年8月25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标债权资产包括哪几类

  非标债权资产是近年来银行业务投资和运作的重要内容,非标资产的含义和包括的种类,非标资产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很多人的疑问,下面就由为您介绍非标资产的相关内容。





  一、非标资产由来


  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债权资产。非标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而银行理财产品持有的非标资产只是银行体系非标资产的一部分。近年来,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存贷比压力等考虑,银行自营资金逐步大量吃进非标资产。此类非标资产通过期限错配,给银行带来大量收益。银行从同业拆借市场不断滚动获得短期限同业拆借资金,投入到长期限的非标资产。


  二、非标资产包括的种类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1、信贷资产。又称为信贷业务或贷款业务。信贷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中是最主要的业务


  2、信托贷款。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3、委托债权。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固定收益类债权投资。


  4、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5、信用证。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6、应收账款。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7、各类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


  三、非标资产相关政策法规


  中国银监会2013年3月下发了第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尤其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非标资产的问题欢迎来到进行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法律人士为您解答。







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

  在实践中,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了事务有可能成立无因管理,那么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事实行为还是为了自己能不当得利实施管理行为等。成立无因管理的有三要素,那么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


  要确定无因管理行为,需要从无因管理的三个法律特征入手进行分析: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但无论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本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法律实事之一,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首先,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虽然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如当事人需要有为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意思,但当事人此意思并不是已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并且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无因管理的发生由当事人意思引起,从而与其发生与当事人意思完全无关的事件明显不同。因此,无因管理与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不同,属于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大陆学者对此也鲜有研究。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表意行为,并发生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好意施惠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首先要看好意施惠行为是否有意思表示且是否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概念一致。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即行为人不具有负担其行为引起的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也属于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我国大陆学者多采用台湾学者王泽鉴的分类方法,如江平、洪学军等。


  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确定无因管理需从它的特征例如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上入手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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