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顾问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知识
文章列表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股东会决议中,哪些事项某些股东无表决权?
2023年8月25日  杭州法律顾问律师

 彭明华,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协议不成立,理由是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数额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未达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数额,则该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属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接下来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条件的股东会决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规定的意义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数额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未达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数额,则该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属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股东会并未进行表决、并未就该项内容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表决的内容与决议内容不同的股东会决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规定的意义

  该类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在于其实质上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达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数额,则该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属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该类情形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同样,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按照无效处理,该条规定的为无效,而非不成立,但该类股东会决议实质上是未成立。

  

股东会决议中,哪些事项某些股东无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设立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意义,主要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例如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股东会决定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不平等的关联交易,从而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使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受损。

  一、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除名可适用表决权排除。

  上海二中院民四庭《彭明华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无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比例;应为认缴的出资比例。本案即使豪旭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亦不影响其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故对于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拥有99%股权的豪旭公司对其中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已予以否决,该审议事项应属未被通过。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彭明华余祥的诉讼请求。

  彭明华余祥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豪旭公司抽逃出资属实,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出资而应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豪旭公司应当回避,不具有表决权。故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原告的原审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据此,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确认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三、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限制股东权利适用表决权排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履行出资义务系违反股东基本义务,倘不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将使该规则的设计目的无法实现。正如前文所述,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股东表决权例外的范围十分有限,但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予以适度拓宽适用范围,只要符合公司法原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可。前文亦述,股东表决权例外规则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而按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在出资的基础上才有股东权、资本多数决等公司治理规则的讨论意义,;没有出资就没有权利;是规范股东与公司关系所遵循的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如果大股东名义上占有控股地位,实际根本未出资却能绝对控制公司表决权,该情形本身就是对公司、小股东利益的极大损害,是对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的破坏。对这种情形允许公司在形成股东除名决议时适用表决权排除,完全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设计功能。

  四、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故全体股东可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中,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或者排除,应当认定为有效。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利害关系;的范围。

  利害关系的范围如下:

  1、关联交易

  我国《公司法》将关联关系定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就是在上述密切关系的基础上而进行的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

  2、未出资的股东

  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决定是否对其追究时,需通过公司的相关机构以形成决议的方式进行,此时,应把该股东可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予以排除。

  3、免除股东

  应当对于有待被追究或免除的股东之表决权予以排除。注意此时对股东追究与免除的,该是特定股东对公司的,而不是该股东对其他股东应负的。

  4、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的决定

  在决定董事、监事报酬时,作为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应被视为特别利害关系人而排除他的表决权。对于利害关系被排除的法律效果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虽然在这次表决中丧失了表决权,但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接受股东大会通知的权利、股东会出席权、就利害关系陈述意见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分红权等均不受影响。

  五、表决权排除瑕疵的救济制度。

  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排除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从而造成了不公正的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形成的决议属于表决方式瑕疵而应属于可撤销的范畴,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综上,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建立,有助于缓解有限公司;资本多数决;所来的大股东权利滥用的弊端。


来源: 杭州法律顾问律师  


彭明华——杭州法律顾问律师

1318508591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北京合同法律师  北京离婚财产继承律师  北京招摇撞骗罪律师  大渡口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律师  大渡口区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律师  奉贤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律师  奉贤区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律师  奉贤区投放危险物质罪律师  奉贤区侮辱诽谤罪律师  奉贤区药品食品犯罪律师  广州抵押贷款纠纷律师  海口夫妻债务律师  吉林省四平民商案件代理律师  吉林省四平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江北区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江北区死刑律师  静安区公司招投标律师  九龙坡区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九龙坡区疑难刑事案件律师  九龙坡区专业毒品律师  两江新区残疾人犯罪律师  两江新区强奸罪律师  两江新区贪污受贿律师  南岸区缓刑律师  南岸区刑事犯罪律师  南岸区刑事犯罪刑事诉讼找律师  南昌债权转让律师  青浦区非法采矿罪律师  青山湖区供用气合同纠纷律师  青山湖区医疗损害专家律师  沙坪坝区刑事拘留律师  沙坪坝区走私案件律师  上海法院执行律师  上海涉外信托融资律师  深圳离婚继承律师  天津专业追账律师  渝北区减刑辩护律师  渝北区经济犯罪律师  渝北区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  渝中区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渝中区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杭州律师 杭州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杭州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18508591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