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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主债权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权”吗?
2019年9月3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欠债起诉律师,现执业于成都同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一般来说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有诉讼时效,那么大家是否知道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呢接下来将由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民法规定


  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按照该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过后若被侵权人未向权利人,则诉讼时效过期,权利人之权利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哟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3、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4、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买方未支付货款而仅给卖方出具一张欠条的情形,欠条上还未注明还款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应从何开始计算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向山东省高院出具批复,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次日起算。


  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举债。上述的立法目的及司法精神也在于此。也就是说从欠条、结算单出具以后,债权人就知道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表明最终结算的金额即为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若债务人是在债权人主张货款时出具的,那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即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三、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


  简而言之: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款合同,按照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2、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在两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欠款合同20年内不主张权利,才会超出法律时效。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的相关知识。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的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主债权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权”吗

  核心内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那么抵押人享有解押权吗如果想要行使;解押权;,那么需要拥有怎样的条件呢下文会以案例与您分析,希望可以在这一方面帮助到您。




  2001年2月28日,郭某向山东省日照某银行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原告郭某用其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某小区的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到期后,因原告郭某未能偿还借款,被告日照某银行于2008年向日照东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郭某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因郭某提出该笔借款已逾诉讼时效,且日照某银行未能举证证实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两年内向郭某催要过借款,东港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已逾诉讼时效,并驳回了日照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后郭某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仍处于抵押登记状态,经协商未果,郭某遂将日照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2月28日就涉案房产所设立的抵押权消灭,并要求银行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对主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人能否行使;解押权;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争抵押权并未消灭,抵押人无权行使;解押权;。


  第一,主债权未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未消灭。诉争借款合同的主债权虽然已逾诉讼时效,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并非主债权消灭,而抵押权是一种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形态,没有时效限制。


  第二,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而非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而非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因为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不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争抵押权消灭,原告有权行使;解押权;。


  第一,物权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督促及时行使权利。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这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抵押权,避免权利长期不行使而给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坏。


  第二,抵押权属从权利,受主债权影响而消灭。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为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应受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影响。主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转变为自然债权,而丧失公力性保护,那么从属性权利也应受其影响,因逾期未行使归于消灭。




  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权消灭利于物尽其用,利于当事人保护。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具有权能上的限制,对抵押财产的使用和转让均发生影响。规定抵押权有存续期间,便于抵押物流转,并能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在,抵押财产一直处于登记无法流转状态,抵押人的义务仍有不确定性,对抵押人未免过于苛刻,也与担保不重于主债务人的原则相悖。


  第二,利于督促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抵押权存在而不行使,不仅不利于物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会助长抵押权人滥用因物之担保而取得的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利益。规定抵押权可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有利于促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迅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抵押权人若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法律对其无特别保护之必要,应使抵押权消灭。


  第三,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被认为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无异于承认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与民法的基本原理不符,故将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理解为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第四,抵押权因不受保护无法实现,结果等同消灭。物权法第202条虽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消灭,但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不予配合,抵押权人诉诸法院又不受保护,则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从结果意义上看,等同于抵押权消灭。物权法第202条不仅规定了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也有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消灭的法律解释之义。


  综上,本案
来源: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Tags: 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主债权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权”吗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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