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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2019年8月23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欠债起诉律师,现执业于成都同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申请诉讼保全之后,在法律上也有一定期限限制。所以对于诉讼保全方面的起算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就显得比较重要了,那么,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15天。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

  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需要立即执行,因为在时间方面上是比较短暂的。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一般我们常常说的就是一根杆子一个桩,在我们的法律实务当中也是这样的。每一个案件的类别不一,所要管辖实务法院就不一。而且每一个类别的案件对应的法院的每一审判庭的组成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诉讼案件当中对于法院的管辖确定还是比较重要的。那么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权债务纠纷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债权债务纠纷的合法与非法

  债权债务纠纷,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保障经济秩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据报载,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违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因此,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第一大忌。


  三、债务纠纷诉讼需提交哪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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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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