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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借钱 借款有保证权利过期不怕被驳回
2019年9月3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欠债起诉律师,现执业于成都同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微信、支付宝借钱,这两种证据一定要留着!

  没借条,在微信、支付宝上借钱,靠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能讨回借款吗仅有转账信息是不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那么可以搜集哪些证据呢下面随一起来了解吧!


  一、可搜集哪些证据


  1、网络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


  如何搜集:


  借款时注意留存,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或依靠相关软件提取出聊天记录。


  语音聊天记录也具备证明效力,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2、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转账凭证


  如何搜集:


  保存转账记录的截图,支付宝转账的也可以在网上查询转账记录,并打印出来,就是证明确实把钱转账给对方的证据。


  以上证据及其他能搜集到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表明双方借贷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确存在。


  三、风险提醒


  现在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非常便利快捷,但这类转账记录的证明力还是比传统证据要弱。


  主要是因为:


  1、微信和支付宝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化名,跟账户绑定的电话号码也通常有几位数会被隐去,因此单凭截图无法证明借款者的身份,也不能说明款项的真实用途。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有披露账户信息的义务,目前法律上也还没有定论。


  2、电子类证据很容易被PS等方式篡改,也有证明力不足的问题。


  三、别人找你借钱你要注意


  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所以不建议仅凭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


  同时借款还要注意以下方面:


  1、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2、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


  3、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4、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起诉,一旦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有可能败诉。


  5、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免除。


  6、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有保证权利过期不怕被驳回

  核心内容:债权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问题和一个关于债权保护的问题,如果因为没有保障,而债权消失,那么便将是一种损失。有保证的存在,是否就能够避免呢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有保证人保证的债权,本应有保障,但是债权到期一味地寻找债务人,过了六个月保证期后,才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过保证期间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13日郑某为原告孔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记载:;今有本人因急用钱借孔某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金10000元,发生法律纠纷时原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借款人:郑某。保证人:刘某。;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郑某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次寻找,仍然没有找到。直到2013年6月,原告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本案的保证。


  在诉讼中,原告称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被告刘某主张过权利,但没有相关证据,而被告予以否认,认为保证期间已过,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孔某与案外人郑某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某为负有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保证。但担保法也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做了明确规定,即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计算至2012年2月30日。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在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被告履行担保,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被告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Tags: 微信、支付宝借钱,借款有保证权利过期不怕被驳回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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