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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
2019年9月3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欠债起诉律师,现执业于成都同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款抵押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中国某银行某分行诉汕头市龙湖


区金某发展有限公司、叶某某、柯某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中国某银行某分行诉汕头市龙湖区金某发展有限公司、叶某某、柯某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了第二次开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依据有关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额的限度内,对属于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予以担保的抵押,本案金某公司向某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贷款,以及用于归还承兑汇票票款所贷款项,均在叶某某、柯某某签署或确认的,金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的最高额抵押的时间及限额范围内,所以,叶某某、柯某某应对金某公司的有关人民币借款,和用于归还票款所贷款项,依法承担抵押担保。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涉及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及付款情况的简介。


1999年5月20日,金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某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该合同约定金某公司向某对外公司购买薄膜,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因金某公司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所以于1999年6月2日与叶某某签订了,双方约定叶某某提供有关房产作抵押,金某公司将有关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交叶某某使用。该借款的金额,借款及还款时间均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准。同时,叶某某、柯某某提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出具了经公证的、。


1999年6月,某对外公司交付货物后,金某公司向某对外公司承诺三个月后再支付货款,并取得其谅解,请某对外公司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于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一栏加盖印章,但未填写被背书人,由金某公司依约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叶某某的代理人洪某某。某对外公司与被背书人无任何经济上的关系或往来,也未实际收到货款。


二、根据本案涉及的、、、等证据所互相印证的事实,以及叶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叶某某应承担抵押担保的。


1、某银行与金某公司签订的两份的条款,明确了到期未支付票款,则转为逾期贷款,某银行与金某公司的法律关系由票据的法律关系被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所以,对于金某公司在某银行的逾期贷款,叶某某应承担担保。


本案涉及的的第五条规定:“如到期日之前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出票申请人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所以,当金某公司到期未足额支付票款时,依据上述约定,某银行与金某公司之间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就由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


庭审中,该合同的当事人某银行与金某公司对此条款均予确认,并进一步明确了转为贷款即以贷款还票款的具体内容。所以,叶某某对于未付票款转为的贷款,理应由其按、和的规定,依法承担担保。


叶某某一方在庭审中认为:叶某某不是的当事人,其所签的担保的主债权不是承兑票款,因此,有关以贷款还票款的约定与其无关,该欠款是由承兑关系产生,而非借款关系产生,所以其不应承担担保。


但是我方认为,本案叶某某虽然没有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及有关合同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抵押担保,但某银行与金某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票据的法律关系被借贷的法律关系所取代,借贷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符合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因此,叶某某应承担抵押的担保。


这里需强调的是,对于期限界满,不足支付的票款转作贷款的有关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有效。票款转作贷款的条款在订立的时间,以及到期转为贷款的时间,均在所担保的的期限及限额范围内。另外,叶某某在的第八条,委托金某公司作为代理人与某银行办理有关抵押借款合同,但没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也没有禁止金某公司将贷款用于付还票款,所以,对于金某公司所用于支付票款的贷款,叶某某应依法承担担保。


2、某银行与叶某某签订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叶某某担保的范围是: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期间在440万元限额内,对金某发展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全部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该“全部贷款”的含义,包括上述以贷款支付票款所形成的债务。


根据第十三条第款的规定:“本合同前言部分所称‘全部贷款’是指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各种币种,各种合同及其它债务文件所形成债务的部分。”


因此,本案涉及的所担保的主合同,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单纯的,而是包含了所有合同或文件所形成的某银行对被担保人的所有债权。根据这里对前言部分“全部贷款”的特殊约定,叶某某应在的范围内,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担保。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

  或许有很多人以为借条和欠条没有什么区别,反正都在欠账,那么,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如何呢对于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两者在进行追诉时的期限是怎样的,是不是一样的呢接下来由的带你了解关于借条和欠条的诉讼实现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一、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2年。如果单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借款与欠款如果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而欠款只有2年。


  因此,当事人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以免因书写内容不规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借条和欠条的内容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通过以上整理的资料,你知道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了吗。对于欠条如果没有约定期限,那么时效就从欠款之日起,而对于借款,没有约定的话诉讼时效有20年。你还有什么其他不了解的吗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更好的为你答疑解惑。




来源: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Tags: 借款抵押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


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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