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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按捺手印才受法律保护 抵押借款纠纷案件代理词成功案例
2019年9月3日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陈晓辉,成都欠债起诉律师,现执业于成都同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学会了不吃亏,这样按捺手印才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活动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借贷或欠款的协议上除了当事人签名字外还有按捺上当事人的指纹。有时候借贷人或欠款人文化水平不高,签名有困难时,只能在借贷或欠款条上留下指纹,以证明借贷或欠款事实的存在。但是有人往往会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指纹代表着什么在生活中,可能就是因为一个指纹没有按捺好,导致一份借款协议失去法律效力,从而导致借款人严重损失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我们平常在生活中,应该要怎么样做才能让手印受法律保护下面由为您介绍以下的具体的情况。




  生活中,要怎么样做才能让手印受法律保护


  1、指纹是解决诉讼问题的关键性证据。指纹的是代表着某个人的民事行为的存在,捺印指纹纹路的清晰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指纹的检验和鉴定就是发生纠纷的关键性证据。


  2、应使用专用的印泥或印油,防止印泥或印油在手指上堆积,造成捺印指纹的模糊和不清晰。印泥和印油为红色、兰色、黑色均可。


  3、捺印指纹的顺序是以右手的食指、拇指、中指为依次顺序的,如果右手手指因特殊情况,指纹捺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用左手的食指、拇指、中指依次代替,最好在指纹捺印中注明。


  4、在捺印过程中将手指平放在要捺印的有关材料或文件上,从左至右用手指滚动捺印,这样指纹的纹路会清晰地留在材料或文件上,最好在捺印前确认印泥或印油在手指上遗留的程度。


  指纹捺印其实是很简单的一件事,只要掌握了指纹捺印的要领和方法是不难的。切记不要小看指纹捺印的过程,在许多民事活动中,学会指纹捺印可以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签名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三是签名的时最好不要用铅笔,不容易保存而且还容易被涂改。尽量不要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无法进行认定。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抵押借款纠纷案件代理词成功案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W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应为本金人民币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


  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两份书证充分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的事实。根据第2条的规定,原告的该举证已经完成。


  本案被告虽否认借款数额为218万元,但除其陈述之外,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根据2条、第70条、第76条的规定,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


  二、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


  1、根据我国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承担违约。


  本案中,被告存在两方面的违约行为。


  第一,被告拒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第9条、第15条、第180条第1项、第187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而抵押权没有设立。从而,原告的债权也就得不到保障。本案原告之所以同意与被告签订该协议,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根据第6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协议的性质、目的履行房屋抵押登记义务。而被告不但拒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而且还要私自出售该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原告签订该协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被告2009年6月30日请求原告延期还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根据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其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被告存在上述两个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并根据第97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


  2、根据我国的规定,本案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和利息。


  根据第62条的规定,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被告以其所有的XXX房屋为原告的该笔债权设定抵押权。该条同时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的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还款的生效的时间为抵押权设立之时。由于被告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所附条件至今没有成就,故双方关于该还款期限的约定没有生效。因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旭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综上,在被告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归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18万元、利息及违约金67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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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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